77.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C
解析: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是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所以甲乙丙三国都受该原则的拘束。条约对缔结国有拘束力,丙国在退出协定书之后,就不再受该协定书的拘束。但是依然受区分对象原则的约束。所以AC项的表述错误。
78.甲国人亨利持假护照入境乙国,并以政治避难为名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此外彼此间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亨利目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
B.亨利目前位于丙国领土内,丙国有权对其提供庇护
C.丙国有义务将亨利引渡给甲国
D.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
答案:AD
解析:AB选项中,正确答案是A项,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它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使馆是拟制领土的说法和军舰是浮动领土的说法只是为了理解某种制度而作的理论解释。实际上,在国际法中,并不将使馆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土,它还是驻在国的领土。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应当坚持“无条约无义务的原则”。如上分析,丙国没有引渡义务,同时由于亨利只是进入丙国驻乙国的使馆,丙国不具备引渡的主体资格。所以,C选项错误。亨利目前位于乙国领土上,其身份为非法入境者,丙国使馆有义务将亨利交由乙国依法处理。因此,D项正确。
79.甲国军舰“克罗将军号”在公海中航行时,发现远处一艘名为“斯芬克司号”的商船,悬挂甲国船旗。当“克罗将军号”驶近该船时,发现其已换挂乙国船旗。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甲国船旗的船舶
B.“斯芬克司号”被视为具有双重船旗的船舶
C.“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无船旗船舶
D.“斯芬克司号”被视为悬挂方便旗的船舶
答案:ABD
解析:1982年的《海洋公约法》中规定了船舶的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的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斯芬克司号”应被视为无船旗船舶。有些国家(如巴拿马)对船舶的登记采用开放登记政策,很少监管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这种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80.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BCD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4、5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所以BCD正确。A项错在法院应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送达,而不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81.定居甲国的华侨王某与李某在甲国结婚,后王某在甲国起诉与李某离婚时被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王某转而在我国法院诉请离婚。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关此案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原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B.因两人定居国外且在国外结婚,我国法院不应受理
C.李某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管辖,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甲国法律
答案:ACD
解析:《民诉意见》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82.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
答案:AB
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所以A项正确。第6条规定,仲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第4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83.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乙公司本拟向西班牙转卖该批 货物,但却转售到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权利担保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承担依意大利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承担依法国法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产生的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担保在全球范围内该批货物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D.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用于该批货物依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考试大论坛
答案:BD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力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因为乙公司的营业地在法国,且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卖方不知道货物将专卖西班牙。所以甲公司应按照法国的法律承担责任。根据(2)的规定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不适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生产的情形。
8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
B.中国只根据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
C.该《议定书》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D.中国与其他成员在加入谈判中作出的具体承诺,不构成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答案:AC
解析: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做出的承诺,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所以B项中国只根据议定书及其附件承担义务是错误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中。该议定书及附件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中国与其他成员国进行的加入谈判结果和中国作出的具体承诺,也是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中国加入议定书》中规定了贸易经营权、倾销与补贴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和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所以C项正确。
85.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
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答案:ACD
解析:UCP600第2条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所以A正确。对于UCP600关于议付的新的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并明确是对受益人的融资,即预付或承诺预付。所以B项错误。对于单据处理天数的规定,UCP500号规定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UCP600号中改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UCP600第16条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b.当开证行确定提示不符时,可以依据其独立的判断联系申请人放弃有关不符点。然而,这并不因此延长14条(b)款中述及的期限。所以C项正确。
86.甲公司与乙公司依CIF安特卫普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布料的合同。货物运输途中,乙公司将货物转卖给丙公司。关于这批布料两次交易的风险转移时间,依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
C.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考试大
D.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货物风险原则上在丙公司收到货物时转移
答案:BC
解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所以,C、D两项中,C选项为正确答案。
(2006年)
77.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答案:CD
解析:国家行为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的行为;2.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国家官员的行为;4.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5.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东道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6.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行为或不法行为;7.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但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将被视为该新国家的行为;8,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责任。可见,选项A中的哄抢行为不能视为国家行为,故A错误。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对所在国提出的赔偿要求。行使外交保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国民或法人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侵害;2.该所在国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国际义务,应当承担国际责任的行为;3.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获合理补偿。因此,廖某应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甲国不能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故B错误,C、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D.
78.“恐龙国际”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成立于1998年,总部设在甲国,会员分布在20多个国家。该组织的宗旨是鼓励人们“认识恐龙,回溯历史”。2001年,“恐龙国际”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现该组织试图把活动向乙国推广,并准备在乙国发展会员。依照国际法,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国有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
B.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
C.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
D.由于该组织已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因此,它可以被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答案:BC
解析:国家独立权是指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因此,乙国无义务让“恐龙国际”在乙国发展会员;乙国有权依照其本国法律阻止该组织在乙国的活动;该组织在乙国从事活动,必须遵守乙国法律。故A错误,B 、C正确。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指通过政府协议成立的、旨在进行国际合作、具有常设机构的国家间的联合体。“恐龙国际”只是一个在甲国以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注册成立的组织,尽管已经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注册咨商地位,仍无法被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79.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答案:ABCD
解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国家原始取得无人占有的领土的一种方式。但实践中对该种领土取得方式有所限制。《南极条约》冻结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领土任何国家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领土仅用于和平目的和科学研究。故A错误;大多数国家反对某些北极海沿岸国家依据扇形理论对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北极海沿岸的一些国家签订的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也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故B错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对该区域主张主权或行使主权权利,不得将该区域据为己有。故C错误;《外层空间条约》规定任何国家利用、开发月球都必须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不得为了自己的片面利益利用月球,不得对月球行使主权。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0.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来源:www.examda.com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AC
解析:《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故不是所有当事人的纠纷都能够通过仲裁解决,A错误;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故B正确;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庭有权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故C错误;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1.中国公民王某在甲国逗留期间,驾车正常行驶时被该国某公司雇员驾驶的卡车撞翻,身受重伤。王某回国后,向该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依此,关于如何查明应当适用的甲国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可由中外法律专家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B.只有我国驻甲国使领馆才能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C.王某自己可以向法院提供甲国有关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
D.经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甲国有关法律时,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原则裁判
答案:AC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2.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
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
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答案:ABD
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83.关于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前者的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人,而后者的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
B.前者的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后者的申诉对象则还包括行政复议裁决、法院判决,甚至还包括进口国立法
C.前者的审查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后者的审查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
D.前者遵循的是进口国国内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后者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
答案:ABCD
解析:国内程序救济和多边程序救济在性质上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救济。其区别主要在于:1.当事人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当事人是原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而在。多边程序中,当事人是出口国政府和进口国政府。故A正确;2.申诉时象不同。在国内程序中,申诉对象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在多边程序中,申诉时象既可以是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措施,也可以是复审法院作出的裁决,甚至还可以包括立法本身。故B正确;3.实体规则或审查标准不同。国内程序中,据以判断主管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是进口国国内法,而在多边程序中,审查成员国措施的依据是WTO的相关规则。故C正确;4.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在国内程序中,遵循的是进口国的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而在多边程序中遵循的是WTO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以及相关协议规定的特殊或额外的规则与程序。故D正确;5.复议、审判机构不同。在国内程序中,进行复议、审判的机构,或者是原调查机构,或者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多边程序中,审判机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具体说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6.救济结果不同。在国内程序中,如果主管机关的裁定被裁决违反了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而在多边程序中,争端解决机构只能建议进口成员政府使其措施与WTO规则相一致,而不能直接撤销或修改相关措施。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84.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考试大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答案:ABC
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以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所以A项正确;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公约第74-77条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买方或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故B正确;依公约第46条(2)的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故C正确;公约第52条(2)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故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
85.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
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
答案:AC
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协议在保护版权与相关权利时,将独创性数据汇编作为版权的客体加以保护,故A正确;将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作为版权的内容加以保护,故C正确;协议在对专利保护时,排除了对动植物新品种和疾病的诊断方法的保护。故B、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86.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答案:ACD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1)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故A正确,B错误。第88条(2)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本题中合同标的物是水果,属于易腐烂的货物,因此应当尽快出售,B项错误、D项正确。第87条规定:“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由此可见,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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