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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临考决胜5页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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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生活不能独立子女(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

    育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

    2、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服刑、强

    制隔离戒毒、宣告失踪。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1.5倍,财产符合规定。

    5、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6、家庭收入:工资性收入(劳动报酬/福利)、经营净收入(农林牧渔)、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7、不计入家庭收入:①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

    性补助;②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③“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

    础养老金。

    8、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9、特困人员对象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0、无劳动能力情形: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

    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11、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逐步将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

    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1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14、教育救助形式: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

    15、住房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

    16、住房救助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

    17、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助站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

    18、救助站终止救助:提供虚假信息;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擅自离开救助站。

    19、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

    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

    相关权益。

    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1、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

    会发展。

    2、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财产

    权益、婚姻家庭权益。

    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4、孤儿安置: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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