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
一、社会政策的主体
1、社会政策主体的定义: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会政策制定、
实施和评估过程的个人、团体和组织。
2、社会政策主体的类型
(1) 直接主体:
立法机关: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任务是立法;
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及其各级政府,主要任务是实施和参与制定社会政策;
执政党: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直接主体的核心力量。
(2) 间接主体:
利益集团:是指具有共同观念和利益的群体。有一是对社会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
公民:宪法赋予其权利驾驭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
其他政党:通过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方式代表不同阶层参与制定社会政策。
3、社会政策主体的特点
(1) 主动性:生产社会政策,所以具有积极和主动性;
(2) 多元性:直接和间接主体,不是一元的,制定过程
发挥不同作用;
(3) 权威性:相对于社会政策对象而言,声音更有分量。
4、社会政策主体的角色
(1) 政策的制定者:直接和间接参与制定;
(2) 政策的实施者:执行和配合实施;
(3) 政策的评估者:自我评价和发出自己的声音;
(4) 政策的调整着:调整社会政策;
(5) 资源的提供者:政府财政支持和利益集团的财力配合。
二、社会政策的对象
1、社会政策对象的定义:社会政策的目标所指,实施受众和接受者。
2、社会政策对象的类型
(1) 普遍性对象:惠及全体国民,当涉及 “底线公平”表现,如某些发达国家提供的免费医疗,教育等;
(2) 选择性对象:惠及部分国民
3、社会政策对象的特点
(1)被动性:只能接受已有的社会政策产品,不能选择,只能间接通过参与制定;
(2)差异性:对象有普遍性和选择性;统一政策得到的实惠也因人而异;
(3)连带性:与社会问题和需要联系在一起是他们成为对象的原因。
4、社会政策对象的角色
(1)政策的诉求者:对象会向社会提出自己的问题和需要;
(2)政策的接受者:扮演接受者,或得利或损害;
(3)信息的提供者:对社会政策的体验和评价。
三、社会政策的资源
1、 内容
是指社会政策过程所需的物质或有形的基础,其内容包括 :
(1)人力:政府人员、服务机构人员、社工和政策研究者;
(2)物力: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设备等;
(3)财力:人头费、办公费和项目经费等。
2、调动方式
(1)人力的调动:组建队伍,包括专门人员和志愿者;
(2)物力的调动:多种途径筹措;
(3)财力的调动:征税、专项收费、社会保险费和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