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儿童社会工作内容
中国儿童社会工作的法律基础
(一)宪法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二)儿童权利公约
(三)其他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儿童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儿童生物学;儿童心理学;儿童教育学;儿童社会学;儿童文化学。
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儿童社会工作的范围广阔,可以将其内容分为宏观儿童社会工作和微观儿童社会工作两个层面。
宏观儿童社会工作是指面向全社会的、宏观性的社会工作。
推动有关儿童的立法;
促进对儿童的养育;
推动儿童教育事业;
创造儿童快乐成长的环境;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
开展儿童家庭服务;
增强儿童权益的保护;
提供儿童的信息与报考。
微观儿童社会工作是直接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项服务的社会工作。
一般儿童社会工作主要是对一般儿童提供教育、卫生保健、营养、托儿、康乐等方面的服务;
**特殊儿童社会工作主要是对残障儿童、问题儿童及特殊身份儿童提供救助、教育、医疗及机构照料、家庭补助、寄养和收养等方面的服务。
1)支持性服务:强化家庭功能
2)保护性服务:防止儿童被虐待,忽视和剥削;(少儿失学、家庭暴力等)建议相关机构介入以至寻求司法途径等。
3)补充性服务:留守儿童。对服务的薄弱环节给予增强。
4)替代性服务。改变儿童生存环境。如极度危险家庭监护权剥夺或者流浪儿童救助。(福利院安置;寄养;收养)
对儿童有重要影响的社会要素包括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大众传媒等。
现阶段儿童社会工作的具体机构包括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专业性社会工作组织、以及政府及相关的部门等。
4、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儿童社会工作的特殊性区别
(一)对“服务对象自决”的差别化理解;
(二)重视环境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的特殊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