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思想在我国的传播始于l9世纪90年代,但直到l949年,义务教育的理想在我国并未能实现。旧中国是一个教育普及程度极低、文盲人口充斥的国度,1949年文盲占人口总数的80%以上,小学入学率仅有20%左右,初中入学率仅有6%,农村人口几乎都不识字。新中国的建立揭开了义务教育的新篇章,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步骤和措施普及义务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这样的阶段:
(一)基本普及小学教育(1979—1990年)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问题十分重视,多次提出农村要普及小学教育,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目标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也未能实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的改革开放也带来义务教育的振兴。1979年1月,教育部发出《关于继续切实抓好普及农村小学五年教育的通知》,对普及农村五年教育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之后,教育部大力推广湖南省桃江县普及小学五年教育的经验,以期带动全国的义务教育的迅速开展。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国在1990年前基本普及小学教育。《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普及小学教育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更为详尽的部署,要求各地根据经济、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区规划,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予以实现。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普及初等教育的任务和措施。为便于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则,实行分类指导,1983年8月,教育部发出《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各地建立了地方政府验收制度,并积极组织力量进行验收、表彰、奖励。经过全国各级政府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到l990年,我国已在占全国总人口90%的地方普及了小学义务教育,实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80年代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的任务。为尽快普及小学教育,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在经费保障方面,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针对当时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提出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厂矿企业等各方面办学积极性,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
2.在办学形式方面,实行多种形式办学。除办好全日制学校外,举办一些半日制等多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教学班,作为最好的补充形式。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首先,提高教师素质,提升教师业务能力,具体措施有:规定中学教师主要由国家派遣,由国家管理;将合格的民办教师分期分批转为公办教师,减少民办教师的比例;分期分批组织教师脱产学习,举办多种形式的在职进修活动。其次,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激发教师终生从事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具体措施有:实行教龄津贴制度,提高民办教师的补助费等。
(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986—2000年)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我国要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决定》还对分地区、分步骤实施九年义务作出明确部署:在城市、沿海和内地经济发达地区按质按量普及初级中学;在中等发达程度的镇和农村,首先按质按量普及小学,同时,准备条件普及初中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在经济落后地区进行不同程度的普及基础教育工作。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这是一部中国教育发展史上重要的文献和行动纲领。《纲要》明确提出了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宏伟目标。经过不懈的努力,到2000年,我国总体上实现了“普九”的目标,“普九”人口覆盖率和初中毛入学率均超过85%。我国义务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在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的过程中,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义务教育法》,明确宣告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律,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义务教育问题进行的强制性的刚性规定,它将一种教育理念上升为国家的统一意志,它标志着中华民族从此真正开始了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历史,我国义务教育从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性质、目的、方针、年限、步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和权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职责等作出规定,同时,对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所应承担的义务,对学校的管理体制、师资、经费、设备,以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等重大问题也都作了规定,其核心是依法保障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它是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从此,在适龄儿童少年中普及一定年限的国民教育,不再只是执政党和各级政府的号召、决定,而是一种法律要求;接受规定年限的国民教育,也不再只是家长、监护人或儿童少年的个人意愿,而是社会、学校、家庭和儿童少年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这部法律的颁布为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确立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策略。在指导思想上,各级党委、政府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作为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强化职责,强化检查监督力度,切实落实《义务教育法》提出的各项规定;在具体实施上,实行从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将全国划分为三类地区,分步骤普及义务教育。
3.提高义务教育投人水平。各地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义务教育经费逐年增加。中央、省、市、县逐步建立起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经费投入向西部地区等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增强师资培养能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师.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教师的学历水平。与此同时,积极开展在职教师培训工作,普遍轮训中小学校长。
5.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建立健全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和机制,广泛开展“普九”评估验收工作,推动“普九”目标实现。
(三)全面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2000年以来)
进入21世纪,国家把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科教兴国战略要首先落实在义务教育上”,指明了“普九”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从此,九年义务教育从基本普及转向全面普及和巩固提高阶段,具体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是:
1.《义务教育法》的修订。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了《义务教育法》。经费保障一直是困扰义务教育实施的一个主要因素。新的《义务教育法》最实质性的一个修改就是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将实施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目标;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规定,为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保障。这些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使之前就已开始实行的“两免一补”等惠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规定由政策上升为法律,使义务教育得到切实的保障。
2.国家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2001年和2003年,国务院先后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以更大的精力和更多的财力加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了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和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和经费保障水平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极大改善。2000年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农村教育集资和教育费附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由以农民为主承担转为以政府为主承担。但由于经费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义务教育仍然面临投入不足、保障水平偏低等问题,影响义务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7年11月,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决定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即“两免一补”。这次改革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又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截至2007年底,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99.3%,实现“普九”的县数已占全国总县数的98.5%,义务教育正向着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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