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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受福建省教育厅委托,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函[2013]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面试是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三条 面试内容遵循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主要考查应试者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四条 面试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密组织,逐步实现测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测试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福建省教育厅职责:
  (一) 全面指导、监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的面试实施;
  (二) 确定面试合格线。
  第六条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职责:
  (一) 制定《面试工作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
  (二) 验收、审批面试考点;
  (三) 面试试题(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及安全保密工作;
  (四) 组织考官培训,颁发考官证书;
  (五) 组织实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面试工作;
  (六) 汇总并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考试中心上报考试结果。
  第七条 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报名、审核、编排考场等工作;
  (二) 聘请面试考官,组建考官评审组;
  (三) 组织面试实施;
  (四) 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考试结果;
  (五) 面试试题(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运送及安全保密工作。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师资部门协助本辖区内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做好面试考官调配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面试考点

  第八条 面试考点由申请单位向省考试院书面申请,省考试院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审批,同时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九条 面试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考点主考。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二) 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场(包括面试室、抽题室、备课室)和侯考室;
  (三) 具备考试需要的局域网环境;
  (四) 拥有一批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考试工作人员;
  (五) 具备保障试题(光盘)及有关考试信息安全、保密的条件。
  第十条 面试考场基本要求:
  (一) 面试室、备课室一般应为教室,具备模拟教学的条件,配备必备教具、学具等器材。光线充足,卫生整洁;
  (二) 每个面试室至少配备1至3台计算机,具备联网环境(附件1);
  (三) 面试室具备录音、录像条件;
  (四) 抽题室配备抽题用计算机、打印机。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一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的遴选、培训与管理:
  (一) 申请人通过自荐、单位推荐,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方可成为面试考官候选人;
  (二) 考官候选人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题培训;
  (三) 面试考官须持证上岗,接受省教育厅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考试院建立面试考官数据库,准确把握考官报考,及时更新信息。

  第五章 面试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面试工作计划,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和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发布面试公告,确定网上报名事宜。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网上报名、资格审核事宜、编排考场等。
  第十五条 面试工作可以设区市为考区,考区内设考点,考点内设考场。面试考点、考场的设置应符合相应条件。
  第十六条 面试考点按要求配备面试工作人员。
  (一) 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按需设置,协助考点主考工作;
  (二) 每个候考室、抽题室配备足够监考教师;
  (三) 每个备课室必须配备2名监考教师。其中1人负责考生签到、计算备课时间,另一人负责安排座位、监督纪律。发现备课室违纪情况需两人共同确认;
  (四) 考场所在的楼层或一定数量的考场外设流动监考员。
  第十七条 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八条 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面试工作人员守则》(附件2)。
  第十九条 面试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在考试期间必须遵守《面试考生守则》(附件3)。

  第六章 面试实施

  第二十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
  第二十一条 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依据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命制。面试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研制的面试测评系统。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前3天,省考试院将试题光盘及面试测评系统下发至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设区市考试承办机构收到试题光盘后,做好保管、分发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面试以组为单位开展工作,每个考评组由3名考官构成,设主考官1名,主持本组面试工作,统合评分,在评分表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面试程序:考生持准考证及个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达测试地点,进入候考室候考,按规定程序参加面试。
  第一步: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第二步: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第三步: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第四步:试讲/演示。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第五步: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左右。
  第六步: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通过面试测评系统提交评分。小组评分情况应抄录于《面试评分表》(附件4),经主考官签字确认备查。
  第二十五条 面试期间考点及时回收、校验、汇总、上报面试测评数据,及时回收考生《面试评分表》、试题清单、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
  第二十六条 面试合格线确定:面试总分为100分。考生成绩由各分项得分加权累加而得(各分项权重由面试考试大纲规定)。面试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七条 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格式、时间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报考、成绩信息。

  第七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到面试试题(光盘)后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严禁非面试期间抽取题目。
  第二十九条 考点将考生《面试评分表》留存半年备查。
  第三十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份留存本市考生面试数据。
  第三十一条 面试工作结束后,考点卸载、清除软件系统,集中销毁面试试题清单、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省考试院及时回收、销毁试题光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1.面试测评系统软硬件环境
  2.面试工作人员守则
  3.面试考生守则
  4.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5.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6.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表
  7.面试考点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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