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3:麻醉药品的使用
1.使用权限麻醉药品只限用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
2.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单位,经批准,核定供应级别后,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该单位应按照麻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向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3.采购方式
(1)麻醉药品使用单位采购麻醉药品,除直接到麻醉药品经营单位采购外,也可邮购。
(2)但往来单据、证件均须挂号寄发。邮寄麻醉药品时,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应在包裹详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
(3)并凭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作为向邮局办理邮寄的证明。
(4)凡麻醉药品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制剂,必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4.自行配制管理管理范围内没有的制剂或因医疗单位特殊需要的制剂,有麻醉药品使用权的医疗单位经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配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配制。
5.麻醉药品处方权
(1)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2)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务人员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在进行手术期间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6.麻醉药品处方管理要求
(1)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天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2)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天常用量。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备查。
(4)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7.《麻醉药品专用卡》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患者,可由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籍簿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
8.麻醉药品"五专"管理要求医疗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9.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的处理 有关医疗单位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应立即迅速办理,但只限于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手续不完备的,可事后补办。
☆ ☆☆考点4:罚则
1.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没收全部麻醉药品和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非法所得的金额5~10倍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1)擅自生产麻醉药品或者改变生产计划,增加麻醉药品品种。
(2)擅自经营麻醉药品和罂粟壳。
(3)向未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麻醉药品或者超限量供应。
(4)擅自配制和出售麻醉药品制剂。
(5)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出口麻醉药品。
(6)擅自安排麻醉药品新药临床,不经批准就投产。
2.其他处罚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 ☆考点1:精神药品的定义和分类
1.定义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分类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 ☆☆☆☆考点2:精神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1.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与生产计划
(1)国家指定的单位按计划生产。
(2)原料和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
(3)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4)原料和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
(5)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
(6)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