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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点汇总与解析-药事管理-药事管理法规(2)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1日

  2.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规定

  (1)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2)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3)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4)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

  (5)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师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

  (6)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天极量。

  (7)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8)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9)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10)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11)科研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可发售。

  (12)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

  3.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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