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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执业药师考试考点汇总与解析-药事管理-药事管理法规(6)

来源:233网校 2007年8月21日

  ☆☆☆☆考点2:经营者的义务

  1.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告知义务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仍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不得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对询问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

  5.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6.保证义务

  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法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三包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不得对消费者做出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内容无效),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9.不得损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 考点3: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3.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

  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死亡的责任

  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欺诈行为的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价格或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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