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1)说明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投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和类型选择。
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对于要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时,应计取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韵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
9)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10)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11)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2)招标单位按国家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
13)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14)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2)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五)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勘察现场
(1)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2)投标人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
(3)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情况。
2.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和勘查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内举行。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六)建设项目投标
(1)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2)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表格格式,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
在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开标、评标和定标是招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我们将在第二节中给以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