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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复习提纲——第七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0日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四)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承包商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可以向工程师提出对合同内任何一个项目或工作的详细变更请求报告。未经工程师批准前承包商不得擅自变更,若工程师同意则按工程师发布变更指示的程序执行。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
  1)加速完工;
  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
  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

  (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
  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做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2)大于减少合同价格1)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五)按照计日工作实施的变更
  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当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

第二节 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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