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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复习提纲——第七章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0日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 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o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三)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2.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二、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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