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竣工验收的标准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工业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讯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三)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即:工业投资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试生产期间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的;非工业投资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的,不论是属于哪种建设性质,都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竣工验收的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各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建筑安装工程统一规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8)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要按照签订的合同和进口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建设项目,应按世界银行规定,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核定
(一)申报竣工质量核定的工程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规定的竣工条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
(2)必须具备各方签认的验收记录。
(3)提供按照规定齐全有效的施工技术资料。
(4)保证竣工质量核定所需的水、电供应及其他必备的条件。
(二)核定的方法和步骤
(1)单位工程完成之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自验,符合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后,提交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出等级,并向有关的监督机构提出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3)监督机构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后,按照国家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核定,经核定合格或优良的工程,发给《合格证书》,并说明其质量等级。
(4)经监督机构核定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发给《合格证书》,不准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返修后,再重新进行申报、核定。
(5)在核定中,如施工单位资料不能说明结构安全或不能保证使用功能的,由施工单位委托法定监测单位进行监测,并由监督机构对隐瞒事故者进行依法处理。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形式与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形式
(1)事后报告验收形式,对一些小型项目或单纯的设备安装项目适用。
(2)委托验收形式,对一般工程项目,委托某个有资格的机构为建设单位验收。
(3)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1.承包商申请交工验收
2.监督工程师现场初验
3.正式验收
4.单项工程验收
5.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和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预验收情况报告和移交生产准备情况报告。
(2)审查各种技术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预算,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会议记录,以及各种合同、协议、工程技术经济档案等。
(3)对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复验和技术鉴定,审查试车规格,检查试车准备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系统的全部带负荷运转,评定工程质量。
(4)处理交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核定移交工程清单,签订交工验收证书。
(6)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国家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