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
一、工程变更概念与范围
所谓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工程变更范围如下: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苦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变更的确认与处理程序 来源:www.examda.com
1.工程变更的确认
当工程变更发生时,要求工程师及时处理确认变更的合理性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一般过程是: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向业主提交变更评估报告)→确认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必须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发包方办妥上述事项后,承包方根据发包方变更通知并按工程师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其控制程序如下图所示。具体规定如下:
①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②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③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三、变更合同价款的计算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站)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六、索赔的有关分类
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由于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找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划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规定的索赔
指索赔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有明文规定的条款,称为“明示条款”。此类索赔争议不大。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来源:www.examda.com
指索赔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含义推论出隐含在条款中的索赔权,称为“默示条款”。如外汇汇率由于外汇政策变化等。
(3)道义索赔(额外支付)
看到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担了额外费用损失,出于善良意愿,给承包商适当的经济补偿。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划分为承包商同业主、分包商、供货商、运输保险公司之间共四类索赔。
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划分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和承包商提出的反索赔。
6.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1)工程索赔
指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条件、技术、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
(2)商务索赔
指施工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
7.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
即“一事一索赔”的方式,较为常用,解决问题容易。
(2)总索赔
即对整个工程中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此方式难以索赔成功,应避免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