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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程计价辅导精华:工程总承包及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来源:233网校 2014-06-25 09:34:00
  (二)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
  1.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由以下内容组成: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与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有关规定类似,当总承包招标未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当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邀请书,此邀请书可代替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2)投标人须知。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外,投标人须知由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合同授予、纪律和监督、电子招标投标等内容组成。
  1)总则。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对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保密、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方面的规定,对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的要求,以及对分包和偏离问题的处理。
  2)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的组成以及澄清和修改的规定。
  3)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编制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需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以及投标文件编制所应遵循的规定等。
  4)投标。主要包括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的规定,投标文件的递交,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主要包括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程序以及对开标异议的处理。
  6)评标。主要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原则和所采取的评标办法。
  7)合同授予。主要包括定标方式,对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方式,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时间,以及要求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的时限。
  8)纪律和监督。主要包括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电子招标投标。主要包括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时,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评标办法。与施工招标类似,评标办法可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各合同附件的格式。
  (5)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其他要求等。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发包人通常应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提供投标文件的各部分编制所应依据的参考格式。
  (8)规定的其他资料。如需要其他资料,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规定。
  2.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充分利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编制。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合理选用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可选条款。《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在总结各行各业设计施工总承包共同特点的基础上,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对不同类型的总承包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可选择的条款,即考虑到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投资主体、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差异,创造性地采取了由合同当事人选择约定(A)条款或(B)条款方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加以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提供的(A)(B)条款较多,如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计日工、暂估价、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竣工后试验等,下面仅以暂估价(A)(B)条款为例加以说明。
  暂估价(A)条款是关于签约合同价不包括暂估价的约定,而(B)条款是关于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约定。
  1)暂估价(A)条款。
  ①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②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人合同价格。
  ③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变更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暂估价(B)条款。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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