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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程计价辅导精华: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来源:233网校 2014-06-26 08:39:00
  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采用标准化的合同条件已为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和承包商所接受。目前,国际工程项目中常用的标准合同文件主要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系列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编制的ICE合同及NEC合同(即《新工程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学会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以及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的JeT合同等。其中,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中公认的标准合同条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下文就以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和结算的规定为例,介绍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通知工程师并说明承包商无法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接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程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程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程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除非工程师发出指示或同意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改修改。
  (2)工程变更的程序。
  1)承包商提交建议书。如果工程师在发出任何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商提交一份建议书,则承包商应尽快作出书面回应,如果承包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遵守该变更指示,则应说明其不能遵守指示的理由;如果能够遵守该变更指示,则应提交:①对将要实施工程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②承包商依据合同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议书;③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2)工程师回复建议书。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的建议后,应尽快予以批准与否的回复,或者提出意见。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3)工程师发出变更指示。工程师发出的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都应要求承包商记录实施变更所支出的费用,并且要求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4)实施变更。除非工程师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每一项变更都应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计量和估价。
  (3)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程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计算变更工程应适用的费率或价格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有规定的,则适用合同中规定的费率或价格;②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中类似工程的费率或价格;③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中也没有类似工程的,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新的费率或价格应当根据实施该项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2)工程删减的估价。工程师发布删减工程的变更指令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程,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删减工程的估价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工程删减导致的变更,如果对其估价未能达成一致,承包商应就因该项删减所导致的费用损失,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证明资料。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应依据合同的规定与双方协商后对此费用作出决定,并将该项费用加入合同价格。但是,承包商因该项工程删减所受的损失,应当满足下列三项条件:①如果工程未被删减时,该项费用本可以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②该工程的删减将导致(或已经导致)该项费用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③任何替代工程的估价之中也没有包含该项费用。
  2.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因工程量变更可以调整合同规定费率或价格的条件包括:
  1)该部分工程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该项部分工程工程量的变更与相对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金额的0.01%。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部分工程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部分工程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2)基准日后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以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化(包括新法的实施以及旧法的废止或修改),以及有关该法律的司法解释或官方解释的变化,导致施工所需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的,合同价格应作出相应调整。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作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化而导致了工期延误和(或)产生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延长工期和(或)补偿费用。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对于工期较长的合同,为了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的方法。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了价格调整的调价公式,我国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也借鉴了该调价公式。
  3.索赔
  (1)承包商的索赔。
  1)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的规定有权获得任何竣工时间的延长和(或)任何额外付款,承包商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件或情况之日起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将不被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额外付款,而业主将被免除有关该项索赔的一切责任。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还应提交与引起该项索赔的事件或情况有关的其他任何通知,以及详细的证明资料。
  2)同期记录的要求。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认可的另一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同期记录。工程师收到承包商发出的索赔通知后,无需事先承认业主责任,可以检查记录的保持情况,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如果工程师有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工程师的指示提供复印件。
  3)承包商提交索赔报告。在承包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件或情况之日起42天(或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当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支持索赔的证明资料、要求延长的工期和(或)额外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①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中间的;②承包商应按月向业主提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工期和(或)索赔款额,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详细资料;③承包商应当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者情况产生影响结束后28天(或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由工程师批准的其他期限)内,提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4)工程师的答复。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以往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或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工程师应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如果不批准承包商的索赔,则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交任何必需的进一步的资料,但也仍应在上述时间内就该索赔给予原则性的答复。如果承包商提供的证明资料不足以证明全部的索赔款额,承包商仅仅有权获得已经被证明的那部分索赔。工程师对承包商的索赔作出决定时,应当与业主、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2)业主的索赔。
  1)业主发出索赔通知。如果业主认为根据合同的规定有权获得某些款项和(或)要求延长缺陷通知期,业主或工程师应尽快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并附详细情况的说明。如果是要求延长缺陷通知期,则应在缺陷通知期届满前发出。索赔通知所附的详细说明中,应包括业主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以及索赔款额(或)缺陷通知期延期的证明资料。如果是由于业主向承包商提供水、电、燃气、材料、设备以及服务的话,则业主或工程师无须发出上述通知。
  2)工程师的决定。索赔通知发出后,工程师应决定业主有权获得的由承包商支付的款额和(或)给予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工程师作出决定时,应当与业主、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3)索赔款的扣除。业主的索赔款应在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扣除。业主仅有权从支付证书中已经确定的数额中抵消或扣除,业主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承包商另外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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