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合同法》规定:
(l)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
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其财产状况恶化的证据时,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做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的变更、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2、债务转让
《合同法》规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