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包括:
1、行为
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如经济管理的行为、转移财产的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务的行为等。
2、物
指可以被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根据实践作不同的划分。如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限制流通物和不受限制的流通物,等等。
3、财
包括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货币是以价值形态表现的资金。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汇票、支票等。
4、智力成果
即人们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某种行为。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社会和他人的权益要求的责任。经济义务又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经济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国家制定的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产生的另一个条件,就是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所谓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内容
经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行为
行为,是指依当事人的意志而做出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
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就是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包括做出符合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即作为,或者不做出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不作为。
2、事件
事件,是指那些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社会事件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
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四、代理关系
(一)代理及其特征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代理人的代理活动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即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凡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代人抄写、代人整理书报等,不属于民事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替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不属于代理活动,而是其自己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有权斟酌情况,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这一特征,将代理人与证人、居间人区别开来,后者无权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只能起媒介作用,而非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