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例:在实施委托代理行为的过程中,因委托书授权不明而引发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是
( )。
A.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C.代理人独立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D.被代理人独立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B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主要有:
(l)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履行债务、租赁、借用、接受赠与等。
(2)代理进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理房产登记、代理商标注册、纳税等。
(3)代理进行诉讼。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l)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