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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第16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6日

五、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一)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次,它是一种最完全、充分的物权,它包含对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权能。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一方面,所有权的客体之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所有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人对财产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占有权,可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
(2)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的使用权;
(3)在财产上取得某种经济利益的收益权;
(4)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命运的处分权。
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4、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准,不动产(如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则以登记为准。
5、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即所有人失去财产所有权。引起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权转让。所有人根据自己意志把财产转让给他人,另一方取得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2)所有权的抛弃。所有人自愿抛弃某项财产,或放弃依法享有的所有权。
(3)所有权客体的消灭。某物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在灾害中灭失,该物所有权即不复存在。
(4)所有权主体的消灭。公民死亡和法人解散都可以引起所有权转移,原所有人所有权消灭,依法转归他人。
(5)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根据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所有人转移物权。如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其他财产实行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
(二)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2、债的发生根据
它是指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根据有:
(1)合同。合同之债是债的最主要、最普遍的发生根据。
(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在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而自身获得利益的行为。基于不当得利的事实,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上述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不当得利之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4)侵权。侵权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即侵权之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通过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来救济受害人所受损害。
3、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四种担保形式。
六、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有助于促使财产所有人及时行使权利,也为法院准确、及时地审理民事纠纷提供便利,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二)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对于下列诉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其诉讼时效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原来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给予适当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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