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是关于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在实践中,证监会允许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对于矿山企业)扣除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将此条与《公司法》第80条(“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区别开。《公司法》的规定是针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要求,其内容仅包括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而本条的时间要求是“发行前一年末”,内容也要宽一些。
10、发行人能够独立运作。
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两个文件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一是《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8]259号),该文件要求发行人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并对上述三项要求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二是116号文,该文件要求:(1)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2)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发行人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4)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5)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处领薪;(6)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1、发行人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116号文,发行人应当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申请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12、发行人募集资金应符合要求。
根据116号文和17号《备忘录》,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投资项目应当经过慎重论证,筹资额不得超过其申请文件提交发审会表决前一年底经审计的、扣除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后净资产值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