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框架
目前我国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框架分为四个层次:
其一是与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
其二是与发行上市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其三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例如《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其四是中国证监会的内部文件,例如发行监管部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至第17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会计部、法律部的专项意见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
综合上述法律框架内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条件包括:
1、发行人必须是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9]4号),1999年开始,发行人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1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这实际上取消了《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公司的募集设立方式。目前,股份公司的设立通常采用发起设立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两种方式。
2、发行人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对该条件的理解应注意两点:其一,这里所指的“发行”不包括送、转赠股本。其二,这里所指的“一年”是指12个月,而非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对该条件的理解应注意三点:其一,根据116号文,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36个月);只有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发行人才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且,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如果最近三年出现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并且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包括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重大增资或减资等,但如果上述行为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不受影响。
其二,根据15号《备忘录》,“盈利”是指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不能合并会计报表的投资收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其三,根据9号《备忘录》,“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认定标准是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