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有据可依
从美尔雅、万家乐到粤宏远、厦华电子,去年有多家上市公司涉及向控股股东收购商标权的事件,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因为当时没有明确的交易规则作为依据,这些交易多在中小股东和市场舆论的反对声中终止进行。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理和报废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这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提供了依据,也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交易。
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无形资产时必须满足“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与“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并强调企业自创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此外,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这些均有助于保证无形资产的真实性。在无形资产的摊销上,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这对企业试图通过提高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来调节利润的行为将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准则还提出了对无形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规定。根据准则要求,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发现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企业应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回收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减值准备的提取,会使企业提高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也使企业的资产状况更真实。
五、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有规可循
在融资租赁情况下,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而在租赁活动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津师费、差旅费等,都应被确认为当期费用。这就防止了企业将上述初始直接费用逐年分摊,以调增利润的作法。此外,准则还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而且在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折旧年限为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折旧年限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这就防止了企业通过对租赁资产采用不合理的折旧政策与折旧年限来调节利润。
如果企业作为出租人,其租赁收入的会计处理更为严格。准则规定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来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要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出租人才能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当超过一个税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出租人要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要予以冲回,转作表外核算。这就使得出租发方既无法通过一次性多收取几期的租金来调增当期的收入,也无法通过“假出租方式”从关联方获取虚假的挂账利润。
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高价变卖重要的经营资产来提高当期收益,同时为了维系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又以较低的租金租回已变卖的资产。对于这种“售后相回”交易,准则明确规定,其应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无论具体属于哪一种租赁方式,该资产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要递延摊销。这就使得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提升业绩的效果被有效地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