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新规定: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
在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上,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最大的特点就是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新准则要求,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而在新准则出台之前,债务重组收益可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不少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即通过获得不菲的债务重组收益以达到“摘帽”或避免“戴帽”的目的。新准则使得通过债务重组获取收益的行为被终结,债务重组将不再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这有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状况。
此项新准则虽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但财政部规定对于新准则施行之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这意味着新准则将对部分上市公司的2000年年、报将产生重大影响。仅仅是去年12月一个月,就有12家公司在年关之前实施了债务重组,这些公司多为绩差公司,其中ST和PT公司占了绝大多数。它们可能原本希望通过债务重组来实现扭亏,但由于债务重组收益不能如期进入利润,这些公司的年报可能会出现令投资者吃惊的亏损数额。此外,以前年度曾有债务重组收益入账的公司需进行相应的损益调整,当年靠债务重组收益补上的“窟窿”将会再现。
二、资产置换收益以补价为限
在原来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为利用资产置换进行利润包装提供了机会。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只有在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时,才能确认收益,而且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这样一来,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收益将局限在补价的范围内,这大大低于旧准则下所可能产生的收益。因此,新准则极大地压缩了上市公司和其母公司以不支付现金的资产置换来进行报表重组和包装利润的空间。不过,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加大补价数额,同时低估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就可以利用资产置换产生一定的当期收益。这对于处于亏损边缘的上市公司有一定的作用。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上,新准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将支付的税费作为入账价值的一部分。根据新准则,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样一来,因非货币性交易发生的税费将从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转为影响资产总额。
三、严格界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长期以来,由于确认依据不明确,利息资本化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用来调控利润的手段。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条件、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及资本化的开始、暂停、停止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助于减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随意性,也压缩了企业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利润的空间。
根据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确认条件,只有因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和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才能在符合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下,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费用则不能资本化,只能确认为当期费用。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上,准则制定了公正客观的量化公式,其中所涉及的各项计算指标,均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加权方法来确定,从而保证了资本化金额的合理性,确保资本化金额不被企业有意地扩大。准则强调只有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三个条件时,专门借款费用才能开始资本化。这三个条件为审计提供了明确依据,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借专门借款的名义实施资本化现象的发生。对于资本化的停止,准则规定,只要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状态,就要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对于各部分分别完工的固定资产项目,准则规定,只要完工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就要停止核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这样就能避免企业以整体未完工为由,将本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转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