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资产负债比例与对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对于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计算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是以合并报表为依据,还是以母公司报表为依据,招股说明书准则以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本条规定的具体执行,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2号中作了明确。
五、税收
1.所得税
(1)按国家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件的规定,以下公司可以享有15%所得税税率的优惠:
公司地处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而且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另外,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年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如果公司地处五大经济特区,亦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
(2)地方政府确定的税收优惠
除以上情况外,其他企业均应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执行15%税负的企业,实行先征33%后退18%,该政策应执行到1999年底为止。县、市地方自行确定税收目标责任制,按基数承包等方式享受地方返还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公司1999年及以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准文件。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明确各地不能自行确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0年起一般不能采用先征33%后退18%,实际税负为15%的方式,而应采用33%上交所得税,政府给予优惠应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
(3)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2.增值税
除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等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可享受免减增值税的情况外(校办企业从2000年起不再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县、市自行确定的增值税优惠一般应调整补交。
3.个人所得税
2000年3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对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的有关资产量化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明确,对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可参照执行,但应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文件和发起人自行履行缴纳证券在税收义务的书面承诺。
六、国家扶持基金的处理
国家扶持基金大部分是由减免税形成的,其处理有三种方式:
1.折为国家股。
2.归原股东享有,作为净资产折为原股东的股份。
3.转作负债,列作长期应付款处理。
七、关于公司发行前有关利润
分配问题
1.关于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由老股东享有的问题
(1)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须在发行前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
(2)若老股东享有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必须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公司不应对未经审计的利润作出分配决议。
2.关于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问题
(1)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公司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
(2)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是否会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并明确由此产生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的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
八、关于指定用途的国家财政补贴的账务处理问题
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时,按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3.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价内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此等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
5.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九、八项减值准备的计提
1.坏帐准备
(1)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
(2)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
2.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计提
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6.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
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8.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