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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发上市中应注意的若干会计、审计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1日
一、发起人出资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发起人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应符合完整重组原则,与经营性资产相对应业务相关的在建工程、辅助设施、供销设施、加工服务设施等应一并投入拟上市公司。
2.发起人出资应产权清晰,所有非现金形式的出资资产,应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质押、争议、潜在纠纷等不确定性因素。

3.发起人以股权方式出资的,不得超过拟上市公司出资额的50%。
4.发起人以债权方式或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的,不得超过拟上市公司出资额的20%。
5.发起人以经营性业务相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6.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以出(受)让方式取得;以租赁方式取得的,租赁期应不少于40年。
二、交联交易的规范,会计处理与披露
1.什么是关联方、关联方关系?
2.什么是关联方交易?
­ 3.如何在改制重组时做到资产独立、减少关联交易?
(1)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于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2)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3)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4)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通过出资投入或出售)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给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汽、供暖等服务,应确保公平、公开定价。
(5)拟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得被主发起人或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4.关联方出售资产的会计处理
(1)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会计处理
(2) 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的会计处理
(3) 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
(4) 关联方委托、受托经理的会计处理
(5)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会计处理
5.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三、财务独立的问题
1.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设立其自身的财务会计部门,有专职人员,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2.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其自身的银行帐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人士共用银行账户。
3.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5.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独立对外签定合同。
6.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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