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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理行为研究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6日

(二)存量结构方面
在上述利润处置理性行为与实际行为的对比分析中,我们已发现,按投资收益测算的结果和实际反映的外方利润留用结构显然有所矛盾,即理性选择中收益最大的再投资,反映在实际行为中,不仅低于利润汇出,而且占历年利润留用存量的比例也最低。从企业微观角度分析两种行为差异的原因,一是投资机会的限制。前述设定8%的直接投资收益率在我国只是平均水平,且内含的假定条件是有充分的投资选择。而实际情况却是,长期以来外资可以涉足的生产和服务领域有限,且由于产品性质和市场变化等原因,能持续保持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也同样有限。二是行政管理成本过高。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再投资于其他企业,有关的审批程序复杂,涉及外经贸委、工商、税务和外汇管理多个部门,企业在报批环节耗费的人力、物力很大。三是资产流动性的影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金额庞大,因此利润难以及时分配,即使进行了分配也无法套现再投资或汇出。四是融资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无法在国内上市融资,保持一定的未分配利润,既维护了企业债权人信心,利于增加权益资本,也是一种比较经济且简单的内部筹资方式。
鉴于上述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留用存量原因的复杂性,管理上应注意把握结构调整与国际收支之间的均衡关系,即灵活运用各类性质的措施改变资金流动的利益驱动因素,在报考中寻求流量与存量间的平衡。
从政策实施角度来看,应着力于各项措施的搭配与协调。具体是:
(1)采用与税收政策匹配的方式,进行数量控制,引导合理、合法、合规的正常利润汇出,增加超额、非正常汇出的交易成本。目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资本流动的管理政策都包含对外资利润汇出征税的规定。根据国际惯例,我国也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汇出环节进行税收改革的尝试(如对利润汇出设定最低起征点等措施);还可以依照“托宾税”的原则,在外商购汇汇出利润时,对外汇交易行为征税,避免外资将太多的利润抽走。
(2)结合开放的步骤,有计划地放开投资领域,并利用市场化手段降低企业再投资的成本,合理疏导存量。
(3)配合近期有关逐步放开在华外企上市融资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扩大外资企业外部融资渠道,有序引导和规范其使用投资收益的内部融资行为,以减少利润集中流出。当然,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定与持续健康的经济增长,才是化解外资集中汇出风险、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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