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公式中的各项目,除坏账损失外,均不包括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收入同时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本期商品销售收入为280万元,以银行存款收讫,应收票据期初余额为27万元,期末余额为6万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00万元,期末余额为40万元,年度内核销的坏账损失为2万元。另外,当期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价款3万元,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本例中的各项数据均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2800000
加: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270000-60000)210000
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1000000-400000-20000)580000
减:当期因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30000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3560000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期初期末差额为负数,则上述式子中“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和“当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的数字应为零,而不能填列负数。式中各项数字均不包括增值税,收到和退回的增值税款在“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中反映。
2.“收取的租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现金的租金收入,包括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租金,出租包装物收到的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收到的租赁收益。公司融资租赁收回的租赁设备的本金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以根据相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公司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出口商品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而取得的现金,应单独反映。为便于计算这一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货款”科目用以调整计算销售、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单价1000元,数量为100件,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以现金收讫;前期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20万元,其应收账款(含增值税)为23.4万元,本期以现金方式收讫;另外,前期出口商品一批,已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退增值税0.85元,前期未退,本期以转账方式收讫。
本期增值税(1000×100×17%)17000
加:收回前期应收增值税34000
收回出口退税8500
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出口退税59500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公司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