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务筹资
知识点预习——长期借款的保护性条款
1.例行性保护条款;
2.一般性保护条款;
3.特殊性保护条款。
例行性保护条款 | 例行常规,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会出现。 ①要求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②保持存货储备量,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③及时清偿债务,包括到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④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⑤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
一般性保护条款 | 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①保持企业的资产流动性:要求企业需持有一定最低额度的货币资金及其他流动资产,以保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了企业必须保持的最低营运资金数额和最低流动比率数值; ②限制企业非经营性支出:限制支付现金股利、购入股票和职工加薪的数额规模,以减少企业资金的过度外流; ③限制企业资本支出的规模:控制企业资产结构中的长期性资产的比例,以减少公司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 ④限制公司再举债规模:防止其他债权人取得对公司资产的优先索偿权; ⑤限制公司的长期投资:公司不准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不能未经银行等债权人同意而与其他公司合并等 |
特殊性保护条款 | 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①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 ②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 ③违约惩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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