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中心 > 中级会计师 > 中级经济法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

优选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

导读: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

3.46MB 下载数:160 第58批 更新时间:2024-01-27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1

    【例-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B.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C.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答案】C 【解析】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例-判断题】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甲、乙公 司为此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未就设备的维修事项作特别约定,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部件磨

    损,需维修。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

    【答案】× 【解析】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8 票据法律制度(一)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框架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 信托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上年分值15分,属于重点章节,难度很高。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可以单独考核简答题,也 可以与《公司法》相结合命制综合题,需考生重点关注。2023年本章证券法部分大量重新编写,其他三 法部分内容调整。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举例】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

    2、非票据关系   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 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4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2

    【例-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B.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C.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答案】C 【解析】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例-判断题】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甲、乙公 司为此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未就设备的维修事项作特别约定,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部件磨

    损,需维修。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

    【答案】× 【解析】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8 票据法律制度(一)

    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框架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三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 信托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上年分值15分,属于重点章节,难度很高。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可以单独考核简答题,也 可以与《公司法》相结合命制综合题,需考生重点关注。2023年本章证券法部分大量重新编写,其他三 法部分内容调整。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 考点1: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票据法上的关系可分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   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举例】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

    2、非票据关系   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 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4 / 300

    【解释】《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因此,票 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容混淆。

    考点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1)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一般不受限制。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例】《票据法》规定票据大小写金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导致票据无效,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

    利。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1)关于签章 ①签章情形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 ②正确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章

    个人 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

    行本票的出票人

    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

    盖章。

    单位 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

    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

    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5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3

    【解释】《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 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因此,票 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不容混淆。

    考点2: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1)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一般不受限制。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举例】《票据法》规定票据大小写金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导致票据无效,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

    利。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1)关于签章 ①签章情形

    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 ②正确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章

    个人 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

    行本票的出票人

    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

    盖章。

    单位 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解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

    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

    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5 / 300

    • ③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的后果

    出票人 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 签章无效

    【注意】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 签章无效

    【解释】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

    定签章的效力。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①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如“出票日期”、“出票人 签章” ②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出票地”、“付款地”

    ③任意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注意】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考题·单选题】赵某收到一张支票,发现记载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 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有效,以数码记载为准 B.支票有效,以中文大写记载为准 C.支票无效 D.将支票金额更改一致后支票有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BC:票据上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选项D: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 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6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4

    • ③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后果

    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的后果

    出票人 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 签章无效

    【注意】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人 签章无效

    【解释】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

    定签章的效力。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①绝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如“出票日期”、“出票人 签章” ②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出票地”、“付款地”

    ③任意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注意】票据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考题·单选题】赵某收到一张支票,发现记载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 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支票有效,以数码记载为准 B.支票有效,以中文大写记载为准 C.支票无效 D.将支票金额更改一致后支票有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BC:票据上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选项D: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票据上更改特定记载事项的,将导致票据无效。下列各 项中,属于该记载事项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地 【答案】B 【解析】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6 / 300

    69 票据法律制度(二)

    考点3: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的行为 (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

    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考题·判断题】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由票面上显示的本人和甲承担连带票 据责任。(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

    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注意】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①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

    ②转让取得;(背书或交付)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2)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

    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注意】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

    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有(  )。 A.背书转让 B.税收 C.赠与 D.继承 【答案】ABCD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7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5

    69 票据法律制度(二)

    考点3: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代理的行为 (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而不是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

    2、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

    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考题·判断题】甲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应由票面上显示的本人和甲承担连带票 据责任。(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4: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

    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注意】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①出票取得;(从出票人处取得)

    ②转让取得;(背书或交付)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2)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

    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注意】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

    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有(  )。 A.背书转让 B.税收 C.赠与 D.继承 【答案】ABCD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7 / 300

    【解析】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选项A);(3)通过税收、继承、赠 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选项BCD)。

    【考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

    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但

    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注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

    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注意】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解释】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

    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

    的票据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

    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解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 催告。

    【例-判断题】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后,失票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 【答案】 √ 【解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 催告。

    ①公示催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链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②发出公告时限

    A. 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B.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8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6

    【解析】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选项A);(3)通过税收、继承、赠 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选项BCD)。

    【考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

    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但

    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注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

    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注意】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解释】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

    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

    的票据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

    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解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 催告。

    【例-判断题】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后,失票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 【答案】 √ 【解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 催告。

    ①公示催告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链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②发出公告时限

    A. 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B. 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8 / 300

    ③申报权利和除权判决

    A.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 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B.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 的申报。

    C.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 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

    【解释】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不申请,法院并不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而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④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

    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

    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①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②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

    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70 票据法律制度(三)

    4、票据权利的三个时效 (1)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类型 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无需承兑

    【解释】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9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7

    ③申报权利和除权判决

    A.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 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B.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 的申报。

    C.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 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

    【解释】申请人应当主动、及时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不申请,法院并不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而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④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

    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

    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①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②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

    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70 票据法律制度(三)

    4、票据权利的三个时效 (1)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类型 提示承兑期限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无需承兑

    【解释】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2)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09 / 300

    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

    【解释】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票据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总结】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例-判断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 【答案】√ 【解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付款期限为3个月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C.本票无须承兑 D.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本票 【答案】A 【解析】选项A: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0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8

    支票(见票即付) 自出票日起10日

    【解释】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种类 票据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再追索权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总结】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时效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例-判断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该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 【答案】√ 【解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付款期限为3个月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C.本票无须承兑 D.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本票 【答案】A 【解析】选项A: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0 / 300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该 期间是(  )。

    A.自出票日起3个月 B.自出票日起6个月 C.自出票日起2年 D.自到期日起2年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判断题】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 【答案】√ 【解析】只要未超过票据时效就不丧失对于承兑人的追索权。

    【例-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 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 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 3月20日)起算。

    71 票据法律制度(四)

    考点5:票据抗辩(★★)   一、 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 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 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而购买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货"不具有对价为由向乙主张抗辩。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1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9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该 期间是(  )。

    A.自出票日起3个月 B.自出票日起6个月 C.自出票日起2年 D.自到期日起2年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判断题】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 【答案】√ 【解析】只要未超过票据时效就不丧失对于承兑人的追索权。

    【例-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 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 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

    【答案】B 【解析】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2012年 3月20日)起算。

    71 票据法律制度(四)

    考点5:票据抗辩(★★)   一、 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 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票据行为不成立(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等);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 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而购买商品,甲就可以乙未交货"不具有对价为由向乙主张抗辩。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1 / 300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 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举例】如持票人不知道其前手取得票据存在欺诈、偷盗、胁迫、重大过失等情形,并已为取得票据支

    付了相应的对价,那么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

    【注意】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

    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是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 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出票地属于票据的相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出票地未记载为由提出抗辩。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 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

    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会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 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

    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考点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2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10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相当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 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举例】如持票人不知道其前手取得票据存在欺诈、偷盗、胁迫、重大过失等情形,并已为取得票据支

    付了相应的对价,那么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

    【注意】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

    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是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 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出票地属于票据的相对应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票据债务人不能以出票地未记载为由提出抗辩。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 据抗辩的情形是(  )。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

    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会使票据失效。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 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

    辩。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考点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2 / 300

    的伪造。

    (2)效力   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解释】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责任 ①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②其他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

    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的变造 (1)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

    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总结】票据的伪造——签章造假;票据的变造——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造假。

    (2)责任承担 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例-判断题】无法辨别当事人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后签章。(  ) 【答案】× 【解析】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考题·单选题】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 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

    造之前或之后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

    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

    签章。中,甲、乙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丙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签章,因此甲、

    乙、丙对变造之前的金额承担责任,丁是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3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11

    的伪造。

    (2)效力   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解释】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责任 ①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②其他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债权人在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

    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的变造 (1)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

    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总结】票据的伪造——签章造假;票据的变造——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造假。

    (2)责任承担 ①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例-判断题】无法辨别当事人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后签章。(  ) 【答案】× 【解析】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考题·单选题】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 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

    造之前或之后签章。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

    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

    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

    签章。中,甲、乙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丙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签章,因此甲、

    乙、丙对变造之前的金额承担责任,丁是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3 / 300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 以变更的行为;

    (2)选项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 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 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选项BD: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 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选项C: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进 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

    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72 票据法律制度(五)

    考点7: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

      【解释】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

    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票据无效)

    记载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票”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 √ √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4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12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 以变更的行为;

    (2)选项B: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选项D: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 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考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 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选项BD: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 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选项C: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进 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

    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72 票据法律制度(五)

    考点7: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

      二是交付票据。

      【解释】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

    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票据无效)

    记载事项 汇票 本票 支票

    表明“××票”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 √ √ √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4 / 300

    确定的金额 √ √ √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2)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规定)

    票据 事项 法律规定

    汇票

    付款日期 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解释】“付款期限”上限:(2023年新增) ①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对出票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

    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2)对付款人: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

    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 取得票据权利,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例-单选题】下列关于汇票的出票,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的出票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 B.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票据无效 C.出票时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出票时未记载签发汇票原因的,汇票无效

    【答案】C 【解析】(1)汇票的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A错误);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B错误); (3)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导致票据无效(D错误)。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5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13

    确定的金额 √ √ √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 √

    收款人名称 √ √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2)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规定)

    票据 事项 法律规定

    汇票

    付款日期 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解释】“付款期限”上限:(2023年新增) ①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对出票人: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

    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2)对付款人: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兑人

    的地位,只有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付款人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收款人: 取得票据权利,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例-单选题】下列关于汇票的出票,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的出票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 B.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票据无效 C.出票时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出票时未记载签发汇票原因的,汇票无效

    【答案】C 【解析】(1)汇票的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A错误);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B错误); (3)签发票据的原因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导致票据无效(D错误)。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5 / 300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在票据上更改收款人名称的 B.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在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D.在票据上更改付款人姓名的

    【答案】A 【解析】(1)选项AD: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本票、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记载付款日期 的,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选项C: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考点8: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

    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一、背书的形式

      背书应当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的需要时,可以加附粘单,粘贴

    于票据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1、记载事项 (1)背书签章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日期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可补记 ①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②如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

    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禁止背书的记载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

    【解释】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

    (2)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

    当承担汇票责任。

    73 票据法律制度(六)

    3、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1)附有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6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14

    【例-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在票据上更改收款人名称的 B.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C.在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D.在票据上更改付款人姓名的

    【答案】A 【解析】(1)选项AD: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本票、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记载付款日期 的,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选项C: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考点8: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

    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一、背书的形式

      背书应当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完成,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的需要时,可以加附粘单,粘贴

    于票据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与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1、记载事项 (1)背书签章   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2)背书日期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可补记 ①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②如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

    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禁止背书的记载 (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

    【解释】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

    (2)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

    当承担汇票责任。

    73 票据法律制度(六)

    3、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1)附有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6 / 300

    4、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 接。

    【解释】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连续而无间断的。以背书转让的汇

    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 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 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例-单选题】下列关于背书的记载事项说法正确的是(  )。 A.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B.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后背书 C.背书附条件的, 背书无效 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 背书无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正确,BD错误: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选项C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例-判断题】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 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 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

    【答案】×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 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如:出票人甲。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答案】BCD 【解析】

    (1)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3种: ①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②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③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2)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考题·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 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7 / 300

  • 2023中级会计《经济法》教材精讲班讲义【第6章】——孙林老师.pdf-图片15

    4、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 接。

    【解释】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连续而无间断的。以背书转让的汇

    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 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 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例-单选题】下列关于背书的记载事项说法正确的是(  )。 A.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B.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后背书 C.背书附条件的, 背书无效 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 背书无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正确,BD错误: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选项C错误: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例-判断题】甲公司签发一张由自己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票据背面记载“不得 转让”字样并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在该票据到期日后5天内向 甲公司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此时,丁公司只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

    【答案】×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 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其他票据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如:出票人甲。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不得背书转让的有(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B.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答案】BCD 【解析】

    (1)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3种: ①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②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③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2)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考题·单选题】甲将一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但该汇票上未记载乙的名称。其后,乙在该汇票被背书人 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汇票背书与记载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的背书无效,因为甲未记载被背书人乙的名称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7 / 300

    B.甲的背书无效,且将导致该票据无效 C.乙的记载无效,应由背书人甲补记 D.乙的记载有效,其记载与背书人甲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

    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汇票背书行为无效的有(  )。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予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背书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根据规定,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效力,背书有效; (2)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背书本身还是有效的。

    5、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属非转让背书,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1)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解释】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

    效。

    (2)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成立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

    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

    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解释】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以票据质押,应当背

    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担保”、“设质”等),也应视 为其有效。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 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例-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答案】ACD 【解析】票据质押行为的成立,应同时符合3个要件:在票面上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在票据上作质押签 章,向质权人交付票据。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

    218 / 300

查看全文,请先下载后再阅读

*本资料内容来自233网校,仅供学习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