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3年9月9日《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
2023年9月9日《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
2023年9月9日《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
合伙企业
考点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广义的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狭义普通合伙企业(习惯上)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明确说明)。
1、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责任 具体内容
连带责任 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
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限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
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解释】其他规定与“普通合伙企业”一致。
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无上限)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约定—协商—法定)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出资形式 确认金额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协商或评估
劳务 协商
2023年9月9日《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
2023年9月9日《中级经济法》真题考点
合伙企业
考点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广义的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狭义普通合伙企业(习惯上)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明确说明)。
1、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责任 具体内容
连带责任 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
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无限责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
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
【解释】其他规定与“普通合伙企业”一致。
考点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无上限)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约定—协商—法定)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出资形式 确认金额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协商或评估
劳务 协商
【解释】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3: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事项(★★★)(2023年新增)
1、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以下事项:
(1)名称;
(2)合伙类型;
(3)经营范围;
(4)主要经营场所;
(5)合伙人的出资额;
(6)执行事务合伙人;
(7)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注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2、备案事项
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以下事项:
(1)合伙协议;
(2)合伙期限;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4)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6)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考点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接受赠与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解释】“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出资后该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某
一个合伙人。
【解释】“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
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确认
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解释】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3: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事项(★★★)(2023年新增)
1、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以下事项:
(1)名称;
(2)合伙类型;
(3)经营范围;
(4)主要经营场所;
(5)合伙人的出资额;
(6)执行事务合伙人;
(7)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注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2、备案事项
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以下事项:
(1)合伙协议;
(2)合伙期限;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4)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6)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考点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接受赠与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解释】“独立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出资后该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某
一个合伙人。
【解释】“完整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
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确认
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考点5: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1、财产份额转让
转让方式 具体内容
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先约定后法定)
【注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
定)
对内转让 可直接转让,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出质(法定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
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
事项 要点
对外转让 有约定看约定,没有约定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内转让 通知即可,无须同意。
出质 约定无效,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考点6: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
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法定限制):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无论其出资多少)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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