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范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存货包括以下三类有形资产: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的产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其范围包括原材料、在途物资、在产品、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发出商品等。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企业的各项存货应合并以一个统一的“存货”项目列示。
外购存货的入账价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影响外购存货入账价值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购货价格。一般来讲,企业购入的存货应根据发票金额确认购货价格。
2.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按照税法规定,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和销售货物所付运输费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运输费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3.运输途中合理损耗。超定额损耗不计入外购存货的成本中。
4.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按挑选整理中发生的人工、费用和必要损耗,扣除回收的下脚料废料价值计入外购存货的成本中。
5.存货应负担的税金。企业购入存货时,还应交纳的各种流转税,包括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其处理方法也不相同。
(1)价内税的处理。企业购进的存货应负担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等价内税,由于已经包含在购货价格中,所以应当构成存货成本。
(2)价外税的处理。这里是指增值税,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情况:如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其采购物资支付的增值税,不计入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而作为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交增值税项目的以及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证明的支付的增值税,其支付的增值税计入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第二种情况: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证明,其采购物资支付的增值税,一律计入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第三种情况:如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和规定扣除率10%计算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企业应按扣除这部分进项税额后的价款作为计入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例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3000千克,收到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每千克65元,进项税额33150元,另发生运输费800元、装卸费300元、保险费200元、包装费100元。入库实收2990千克,运输途中合理损耗10千克。则原材料入账价值为:
3000×65+800×93%+300+200+100=196344(元)
外购原材料的核算
1.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核算
它是指原材料日常收发及结存均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时应设置“原材料”、“在途物资”等科目,而不设置“物资采购”科目。核算时包括以下内容:
(1)货款已经支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同时材料已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