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拿大商人与中方A公司2003年8月20日签订合同,拟收购A公司下属的B公司部分财产(买价50万美元),将B公司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9月28日取得合营企业营业执照,则外方投资者应于2005年3月28日之前支付全部买价。( )
1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 )。
14.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
1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用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
1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该企业的这一做法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
17.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可以在其他经济组织兼任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
1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合作企业合同中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
19.中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
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21.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后,合作者经过协商的也是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