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
2.×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并非平等主体。
3.×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4.√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5.×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6.√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7.√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对于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建议考生注重理解,并结合具体的案例把握要点和考核点。
8.×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9.√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
10.×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11.×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2.×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考生要区分“不能仲裁”和“不适用《仲裁法》”的区分。根据规定,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行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13.×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适用仲裁,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适用仲裁,企业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14.√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5.×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就同-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16.×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7.√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裁决的履行。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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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管辖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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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止的程序。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问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而不是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即错在“向人民法院申请”。
20.√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方同意履行义务。本题中乙银行的行为属于权利人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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