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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二章同步训练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8日

  四、简答题
  1.【答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冠群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2)四人约定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冠群公司撤销总经理的资格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应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因此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4)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答案】
  (1)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题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2)①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的范围。
  ②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即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3)①乙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乙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取得的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虽然符合法定资格,但未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乙的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此案。
  【思路点拨】本题涉及证券法中临时报告的考点,说明公司法与证券法结合在-起出主观题是非常经典的出题思路,建议考生把握两章的结合点。此外,本题主要难点在于“股东诉讼”的考核点,建议考生通过该题目重点复习和巩固股东诉讼的程序,把握股东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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