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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冲刺习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15日

  五、综合题
  【答案】
  (1)该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
  ②向无关联关系的某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5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析】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
  ③广告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1)销售货物同时收取的运费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收入,因此,销售(营业)收入=6000+117÷1.17=6100(万元);(2)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6100×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100×5‰=30.5(万元),按照30.5万元在税前扣除。
  【解析】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解析】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⑥捐赠支出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财务人员未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解析】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8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②向无关联关系的某非金融企业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000×6%=15(万元);③广告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0-6100×15%=65(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5=24.5(万元);
  ⑤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800×12%=16(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800-30+15+65+24.5-40+16+8=858.5(万元)
  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58.5×25%=214.63(万元)
  201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214.63-200=14.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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