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综合题
1.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为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3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4年1月10日编制完成,批准报出日为2014年4月20日,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14年5月31日完成。黄河公司2014年1月1日至4月20日发生如下会计事项:
(1)1月31日,公司发现在上年度有一项无形资产开发已经失败,但其“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余额500万元在年末尚未转出。
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2月1日,董事会决定自1月1日起将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该项投资是系黄河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9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拟长期持有,对乙公司有重大影响,但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于2012年、2013年从乙公司分得现金股利20万元和15万元。2011年至2013年,乙公司股东权益变动除净利润因素外,无其他变动事项;乙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
(3)2月18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黄河公司在一诉讼案件中败诉并需赔付M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黄河公司对法院判决不再上诉,并于3天后如数支付了赔款。黄河公司在2013年10月与M公司签订了一项当年11月30日前履行的供销合同,由于黄河公司未能按合同供货致使M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M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500万元。判决后此项诉讼至2013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黄河公司确认预计负债2500万元。假设税法对该项赔偿损失在其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相关调整分录。
(2)根据上述资料,计算黄河公司应调整原已编制的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目金额。
(3)根据上述资料,计算黄河公司应调整原已编制的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合计”项目金额。
(4)根据上述资料,计算黄河公司应调整原已编制的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金额。
2.信达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25%,201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于2014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4月30日完成。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如无特别说明,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均不允许税前扣除。自2014年1月1日至月30日会计报表公布日前发生如下事项:
(1)信达公司2014年2月10日收到A公司退货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
该业务系信达公司2013年11月1日销售给A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000万元,产品成本为800万元,A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货,信达公司收到A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A公司协商,因此信达公司编制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仍确认了收入,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2)信达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收到B企业通知,B企业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信达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该业务系信达公司2013年3月销售给B企业一批产品,价款为300万元,成本为25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B企业于3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B企业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B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信达公司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了10%的坏账准备。
(3)信达公司2014年3月15日收到C公司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并退还收到的货款。该业务系信达公司2013年12月1日销售给C公司产品一批,价款200万元,产品成本160万元,合同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额)。2013年12月10日C公司支付货款。
(4)2014年3月20日,经法庭一审判决,信达公司需要赔偿D公司经济损失870万元,支付诉讼费用30万元。信达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和诉讼费用已经支付。
该业务系信达公司与D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信达公司在2013年9月供应给D公司一批货物,由于信达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D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D公司通过法律要求信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信达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600万元(含诉讼费用3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5)2014年3月25日,信达公司与E公司协议,E公司将其持有的60%乙公司的股权出售给信达公司,价款为10000万元。
(6)2014年3月27日,信达公司得知债务人F公司2014年2月7日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信达公司应收F公司账款80%不能收回。
该业务系信达公司2013年12月销售商品一批给F公司,价款300万元(不含增值税),产品成本200万元。在2013年12月31日债务人F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财务状况恶化的信息,债权人按照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按应收账款的2%计提了坏账准备。
(7)2014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制定提请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分配股票股利400万元。
(8)2014年4月1日,信达公司经修订的某业务进度报表表明原估计有误,2013年实际已完成合同30%,款项未结算。
该业务系2013年2月,信达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年、900万元的劳务合同,预计合同总成本6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信达公司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长期合同的收入和成本。至2013年12月31日,信达公司估计完成劳务总量的20%,并按此确认了损益。
假定税法规定该劳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长期合同的收入和成本。
(9)2014年4月2日,信达公司发现2013年一项重大会计差错。
2013年信达公司以库存商品抵偿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抵偿商品的成本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信达公司所编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 120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资本公积 23
(10)在2014年4月10日, 信达公司发现2013年一项重大会计差错。
2013年信达公司以无形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换出无形资产的原值为580万元,累计摊销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另支付补价6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借:固定资产 536
累计摊销 80
贷:无形资产 58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
银行存款 6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判断上述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并根据调整事项编制会计分录。涉及调整利润分配、盈余公积项目的,合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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