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八)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6日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

标的

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数量

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没有数量,合同不能成立。

质量

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价款或者报酬

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

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

违约责任

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可以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上述某些条款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必须全部包括包括。例如,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但对于无偿合同来说并不需要此类条款。

【应用练习】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合同标的的有()。
A.建设工程
B.专利使用权
C.保管行为
D.有价证券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同标的的种类。合同标的的种类有物和行为两大类。具体说,合同标的可分为四种:(1)有形财产;(2)无形财产;(3)劳务;(4)工作成果。本题中A选项属于工作成果;B选项属于无形财产;C选项属于劳务;D选项属于有形财产。

3.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时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或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等情形时无效。

【应用练习】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