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 |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承诺 |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的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向要约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依要约要求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如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作出履行行为等。不过,通常沉默或不行为不能视为承诺。 |
要约邀请 |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 |
新要约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即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
其中,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因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法律约束力。虽然要约邀请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
(1)要约的其他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的其他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应用练习】甲向乙发出要约,要约中的某一条提到:“《合同法》规定,……” ,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通知中更改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此更改为非实质性变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同的订立程序中的非实质性变更。
【应用练习】甲公司拟用招标方式采购一成套设备,向包括乙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其制作的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的招标书。乙公司在接到标书后制作了投标书。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确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下面属于合同要约行为的是()。
A.甲向乙发出招标书
B.乙向甲发出投标书
C.甲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同的订立程序。本题中,A选项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B选项属于合同要约,是希望和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C选项属于甲的内部事务;D选项属于承诺,是甲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的事实履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应用练习】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分买卖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甲顺路将货物送到,乙方接收了货物,该合同成立。()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同的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