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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7日

(2)禁止背书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两种。

出票人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背书人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应用练习】甲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乙对丙不负担保责任
D.乙对丁不负担保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5.汇票承兑

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银行汇票无须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有三种形式。

必须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

无需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的汇票属于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

可以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属于可以提示承兑的汇票。但我国《票据法》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承兑的效力: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必须向持票人承担迟延责任,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应用练习】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托证券,因此汇票都需要付款人进行承兑。()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承兑的规定。银行汇票无须承兑,另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6.保证

(1)绝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签章。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①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②被保证人的名称;③保证日期。

(2)保证人的责任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才归于无效。

(3)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应用练习】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丙作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如果该汇票未记载付款人名称,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票据的保证。如果票据形式要件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归于无效。

7.付款的提示。

持票人应当按下列期限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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