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1.基本内容框架
(另附)
2.本章近四年考点分布情况:
年份 |
题型 |
考点 |
2002 |
单项1题 |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 |
多项2题 |
股票上市程序、暂停公司债券上市 | |
判断1题 |
承销证券 | |
2003 |
单项2题 |
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 |
多项3题 |
背书无效、追索权的行使、涉外票据 | |
判断1题 |
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 | |
2004 |
单项3题 |
汇票的记载事项、本票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
多项2题 |
票据背书、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 | |
简答1题 |
票据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 |
2005 |
单项3题 |
汇票的记载事项、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公司债券暂停交易的情形 |
多项2题 |
票据的种类、汇票的记载事项 | |
判断2题 |
禁止背书的法律效力、证券交易一般规定 |
注:在2005年教材中,本章删除了外汇法律制度的内容,表中保留了该部分内容的题型和题量,但略去考点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
1.票据概述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关于票据的法律特征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发生效力。票据法对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欠缺必须记载事项,票据即归无效。
(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
【应用练习】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购买原料。此后甲乙签订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的汇票依然有效。()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票据的无因性。取得票据的原因是否有效,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2.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是由商品购销活动而产生的,是企事业单位签发的一种汇票。
3.汇票的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主要有:(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事项的记载。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