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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内部讲义连载经济法(十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7日

(四)简答题

【试题1】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业资产总额4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值9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6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8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应缴行政罚款1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回答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2003年考题)

[答案]
该企业的破产破产财产为340万元。(400-60=340万元)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首先支付所欠职工工资15万元;其次支付所欠税款5万元;最后,再按照同—比例支付其他破产债权。

或:[答案]

(1)按规定,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本题中,该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30万元(90-60)属于破产财产。

所以该企业破产财产为:400-90+30=340万元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分配顺序为: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据此,该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①支付职工工资15万元;②缴纳企业所欠税金5万元;③剩余320万元按比例支付其他破产债权。

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罚款,在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追缴,据此行政罚款1万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支付。

【试题2】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

甲企业是乙企业向银行借款的保证人,银行在得知甲企业破产的情况后,决定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丙企业由于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一再要求甲企业以部分财产偿还所欠丙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甲企业同意了丙企业的要求,并进行了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能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为什么?

(2)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005年考题)

[答案]
(1)可以。(0.5分)(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享有是否将其担保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的选择权。(2分)

[或:甲企业是保证人,在保证人被申请破产时,担保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受偿。(2分)]

[或: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2分)]

(2)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禁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非常清偿行为,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2分)

[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无效。(2分)]

[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采取破产保全措施,债务人必须停止清偿债务的活动。(2分)]

[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个别[或:部分]清偿行为会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甲企业提前偿还丙企业未到期债务的行为不合法。(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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