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提问:按照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不可抗力属于什么?
解答:依据经济法律事实是否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以将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两类,即事件和行为。事件是不依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例如,自然灾害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等社会事件。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所以,它应该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12.提问:就企业而言,经济义务主要包括什么?
解答:就企业而言,经济义务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其他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据此,企业的经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约定的不同而不同,可以概括分为两种,即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进而可以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企业的具体义务类型难以在此列举穷尽,这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以及企业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企业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负有纳税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与消费者进行公平、合理交易等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负有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的义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负有公平、正当竞争的义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企业负有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的义务;企业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负有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负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价格管理机关等国家机关经济监督检查的义务,等等。
13.提问:政府对企业的协调、监管职责包括什么?
解答:政府对企业的协调,应理解为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为了行使管理经济的职能,协调经济运行,必须依据法律对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进
行指导、协调、监督并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批准,即监管的职责。因此,政府对企业的监管须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具体而言,政府对企业的监管职责包括: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制度;政府对企业的市场准入的审查批准制度,例如,新设立的食品企业须首先申请生产许可证,才能被获准从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法监督企业是否依法经营、从事正当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进行审批,等等。
14.提问:营业税中建筑安装税为3%,而实际中,地税局却按工程总额的6.34%征收是为何?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税税率就是3%。就我国现行的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规章,尚未有按工程总额的6.34%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关于此问题,你可以咨询当地地税局的有关部门。
15.提问:事业单位的收入在财政局实行了专储,并按政策上缴了8%-10%的调剂基金后,是否还要交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
解答:事业单位的收入在财政局实行了专储,并按政策上缴了8%-10%的调剂基金后,不需要再向地方税务局缴纳规定的营业税。
16.提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债务清偿时,其“生活必需品”是否包含其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唯一一套住房?如不包含,偿债后,该投资者居住如何解决?
解答: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司法解释,生活必需品包含了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住房。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及其所扶养的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17.提问:关于诉讼时效期间,既然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为什么还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呢?
解答:《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其民事权利,结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法定诉讼时效的常态是普通诉讼时效(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1年或4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也就是说,20年、2年或1年的诉讼时效计算开始之日是不同的,20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
18.提问:请问法院的裁定和判决两者有什么区别?裁定书和判决书同时有效力吗?
解答: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国家的法律,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所作的判定。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的判定。判决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过法庭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作出的判定。裁定与判决的主要区别为:(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通常只有一份判决,而一个案件有可能有几份裁定;(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实体法,判决一般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3)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而当事人在判决送达后15日内准许上诉,当然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裁定的效力及于程序,随程序性事实的改变,裁定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执行的裁定,在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执行程序的新裁定;而判决的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再审程序不得改变。
19.提问:子公司与分公司都属于总公司,为什么法律地位不同?
解答:在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中,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两对公司分类。依照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子公司与母公司。子公司一般由母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成立后即为独立的法人。依照公司内部的统辖关系,可将公司区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0.提问:第175—176页综合题,根据教材第233页的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而本题中,丙收到完好的70台空调后,(丙是有权处分所收到的70台空调的),他与丁签订买卖合同,(可以认为丙只与丁签订70台的买卖合同),即他与丁若订立70台空调的合同是有效的。这个题好像不太严谨,请予以解答?
解答:此题给出的事实欠缺条件,应该补充条件:“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即乙与丙订立一个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丙如果没有支付全部价款,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使丙已经实际占有空调。因此,丙尚未取得空调的所有权,不能享有对空调的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参见《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1.提问:第176页第2行:乙同时传真通知甲解除合同。(即7月22日与丙签订了该100台空调买卖合同时,同时传真通知甲解除合同),那第(2)问:遭遇山洪毁损的损失应由丙承担,对吗?
解答:本题应明确一个条件,即空调毁损(7月21日)发生在合同解除(7月22日)之前。甲公司应承担风险责任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本题考核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公司已完成向甲公司的交付义务。空调毁损发生在合同解除,甲公司应承担风险责任。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在7月22日才订立,丙公司只自7月22日起承担剩下70台空调的风险。
22.提问:如何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前两个特征?
解答:(1)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经济领域,主要可归为经济领域的管理关系和协调关系,这一关系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而后者必须以前者为依据,不能违背前者的基本内容,与此同时,后者又是前者的归宿,即国家意志最终靠当事人意志来实现调整经济关系的目的,没有当事人意志,经济法律关系既不能形成,也不可能实现。
(2)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所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目的也是依靠确认权利义务来实现的。经济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具有经济内容,即是为了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和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标志,其变更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变更的依据,其实现也是当事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