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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经济法难点、疑点精讲》问题解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4日
问题解答一
1.提问:请问《经济法难点、疑点精讲》有什么特点,与以往的辅导用书有何区别?
解答:为了帮助广大会计人员准备2006年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经济法难点、疑点精讲》。本书以经济法考试大纲为依据,认真分析了近几年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题的变化、内容分布、测试要点,同时结合经济法考试用书的内容体系,提炼归纳了各个章节的难点和疑点,全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针对性强。本书编者研究了经济法考试大纲所涵盖的全部知识点,细致分析了近几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试题的内容分布和测试点,针对会计人员不易理解和关心的问题归纳出经济法内容的难点和疑点。在多数情况下,编者将各章节的难点、疑点以提问的方式编辑成问题,在回答问题的同时,解释相关的概念、阐释法学原理,配有举例说明,针对性强。
二是强化实际应试能力。目前市场上的辅导用书以收集历年考题的“题库”比较多,并且附有若干套模拟试题,但是这种形式通常适合会计人员考前的最后冲刺。本书编者为了使会计人员逐步透彻掌握各个章节的内容,在各个章节的内容之后,配以近几年考试中相关内容试题并附有解析,考察会计人员学习理解的程度。此外,在每章精讲结束后,附有本章内容的同步练习题,并且附有答案和解析,检验会计人员学习效果。
三是讲述准确。本书编者本着对广大会计人员负责的态度,无论是在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前后内容的衔接上,还是在涉及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的把握上,均力求保持释义的准确性。
四是强调跨章节内容的综合性学习。本书虽然篇幅有限,但是仍就有关章节的内容进行跨章节的比较,使会计人员掌握不同概念的相互联系和区别。另外,在本书的最后一章还精心编写了跨章节综合题,以便前后内容联系,提高综合性应试技巧和答题能力。
本书编辑体例较新颖,形式上有创新,在对会计人员考试遇到的难点、疑点做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讲解的同时,辅之以大量试题进行同步练习和讲解,使重点突出,学习效果更加显著。同时,编辑本书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应付考试,编者提炼的难点、疑点也是广大会计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经过学习,对于强化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会有所裨益。

2.提问: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地位,但在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解答:独立法律地位,即独立法律人格,是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法律关系,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企业的内部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参加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如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等,这时企业的内部机构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企业的分公司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不能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

3.提问:请解释“诉讼时效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解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虽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人民法院会以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届满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因此丧失通过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方式救济自己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但是其实体民事权利并不丧失,即债务人自愿履行其债务的,法律仍予以支持。


4.提问:如何理解如果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答:仲裁是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但是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提问:如何理解“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解答: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当事人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原审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仍继续执行。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经再审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因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国家赔偿”等方式解决。

6.提问:请问如何理解“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解答:现举例说明如下:章某于2003年12月12日投资设立学知打印社,2004年5月9日学知打印社与甲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学知打印社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该笔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学知打印社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章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提问:请问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只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8.提问:如何理解“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解答:所谓“出质”,是指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合伙人出资的财产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财产,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例如,合伙人甲、乙、丙、丁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以自己所有的动产出资折合12万元。A合伙企业成立后,甲与戊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如果甲拟以该动产设定质押担保,则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为该动产已经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果甲在自己的借款合同中将其质押,并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戊有权将其拍卖、变卖,必然会影响到合伙企业的财产,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9.提问: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和行使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是否是一致的?
解答: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据此,可以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与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是一致的,不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仅指对内而言,对外代表权是合伙企业对外关系而言。

10.提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何理解“到达”?
解答: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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