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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经济法难点、疑点精讲》问题解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4日

问题解答三

23.提问:在学习中,对于稿酬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不是很清楚,如何理解及计算它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理解稿酬的适用税率就是30%,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就是20%?
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后,适用20%的税率;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适用相应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上,稿酬的真实税率是14%。

24.提问:对格式条款能否举例说明?供应商向其客户提供的报价表是否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
解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般而言,购房合同、运输合同等属于格式条款。供应商向其客户提供的报价表属于要约邀请。


25.提问:请问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及无限连带责任三者的区别及联系?
解答: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财产责任,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分为如下对应的种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等等。其中,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人所欠债务,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其所欠债务的责任。例如,甲、乙是某无限公司的股东,现公司因亏损倒闭,负债100万元,而公司的总资产经清算后仅仅还了30万元债务,剩余的70万元就要由甲、乙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具体来说,甲、乙负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向无限公司债权人清偿剩余70万元债务的责任。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是基于多数人之债产生的财产责任,即债务人通常是两个以上的人。按份责任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按份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债务人的债务具有可分性。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共同负担的债务分别负有全部清偿责任。例如,上例中的甲、乙若对无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每个人都对剩余的70万元债务负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责任。如果甲清偿了这70万元债务,则甲享有向乙追偿其应负担的相应债务份额的权利。若他们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则只需清偿自己份额内的责任即可。所以,无限连带责任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而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结合。
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共同点是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不同点在于无限责任是与有限责任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强调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而连带责任是与按份责任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强调的是责任的性质,即由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之共同债务是否具有可分性而产生的不同性质的责任。两组概念可以交叉使用或并列使用,例如,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连带责任。

26.提问:请问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评估?
解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据此,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投资人还应该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所以,投资人对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无需验资,
更谈不上由各方确认其价值。

27.提问:仲裁法中讲到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但为什么有劳动仲裁机构呢?
解答: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经济(商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另外,仲裁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法。《仲裁法》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在我国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例如,经济纠纷(民事、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解决各种争议的仲裁同样分为多种类型,例如,国内仲裁、涉外仲裁;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国内的商事(经济)纠纷适用于《仲裁法》。而劳动争议依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28.提问:请问如果一个企业一开始是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后,由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18日颁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后,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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