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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整理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辅导(二)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18日


三、强化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等字样;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答案:C解析:在目前我国的各类企业中,只有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用劳务出资,其条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评估作价。
3、答案:A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4、答案:b解析:(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①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②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答案:c解析: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6、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7、答案:c解析:(1)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所以协议成立的环保小组不适用该法;(2)合伙企业法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所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不适用于该法;(3)该法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所以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该法。
8、答案:a解析:本题的处理根据为《合伙企业法》第38条的规定,即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由于乙的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同乙对合伙企业的赔偿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不可混淆。
9、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已没有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个人财产用于清偿的,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对原债务人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所以不能结束清偿程序的理解是错误的,B、C两项不对。A选项虽然提到应当结束清偿程序,但是剩余债务不再清偿的理解不对。
10、答案:b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11、答案:a解析: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与出资比例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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