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场地使用权出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2、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转让的程序问题。本题所述出资额转让的程序,没有报告审批机构批准,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4、答案:(√)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中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其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5、答案:(×)解析:(1)合营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如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包括董事、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和表决;(2)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如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不能是非董事。
6、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合作企业的特点。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不是绝对的。
7、答案:(×)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
8、答案:(√)解析:合营企业董事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9、答案:(×)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10、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外资企业的特点。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一般属于外国企业的分公司,它们与其母公司共同核算,因此,它们不属于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11、答案:(×)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四)、综合题
1、答案:
(1)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125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符合规定;②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投资比例占40%。
(2)①中方以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投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本案中,中方的厂房已经抵押给他人,故不能作为其出资。②外方以专有技术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投资的,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在本案中,外方的专有技术属于以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能用来作为其投资。
(3)外方以合营企业的财产、权益为自己出资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4)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出资额的比例和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5)有关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确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因为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答案:
(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违反了该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因为,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同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2000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合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
3、答案:
1.
①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正确。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10万美元。
②外方不得以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其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版权说明:本资料来源于深圳朱荣振老师原创编写,欢迎使用和转贴)
③财政局作为政府机关,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实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而不能只是投资者约定。
2.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先行返还外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