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
一、本章重点提示
1、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法中重点掌握“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者关于“先行回收”的问题;
2、原则上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减少,但是“经审批”后可以“减少”;
3、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出资“对外转让”的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特别注意对外方投资者的要求);
5、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6、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关系(特别注意小段的特别规定);
7、注册资本的规模所决定的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8、注意对比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在组织机构、投资回收、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区别;
9、注意对比《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组织机构、投资回收、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区别、
二、强化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中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其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A、15%B、20%C、25%D、30%
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A、210万美元B、420万美元C、480万美元D、500万美元
3、投资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能作为中方出资方式的是()。
A、机器设备B、土地使用权C、工业产权D、专有技术
4、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日,董事会就一项资产抵押事项表决时,下列各项表决方式中,符合规定的是()。
A、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B、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C、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D、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5、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组织形式。下列各项中,其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D、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中国甲企业与某国乙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合营合同规定投资者采取分期出资方式。2004年4月10日,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日签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该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缴清第一期出资额的最后期限是()。(版权说明:本资料来源于深圳朱荣振老师原创编写,欢迎使用和转贴)
A、2004年7月10日B、2004年8月10日
C、2004年9月10日D、2004年10月10日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应有()以上董事出席。
A、1/4B、1/2C、1/3D、2/3
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进行分配。
A、合营合同约定的比例B、合营协议约定的比例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D、合营各方的意愿
9、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A、企业行业主管机关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D、企业登记机关
10、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A、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员政府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