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为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逾期未申报债权,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
2、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无表决权。当债权人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3、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清算组的职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5、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解协议成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接受债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债务人在和解协议外给予的单独利益,无权就其债权提起民事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成立后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协议约束,可要求单独受偿并提起民事执行程序。所以A项符合法律规定。
6、答案:a解析:(1)债权人会议的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债权额,必须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7、答案:c解析: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8、答案:d解析:取回权的行使以原物存在为前提,原物不存在的,取回权消灭,A选项不对;如果在破产宣告前,原物毁损、灭失的,甲企业可以将其损失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所以B选项也不对;如果是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乙企业有权要求获得等值赔偿,因此C选项不对;如果是破产企业乙转让财产获利的,甲企业可以要求乙企业等值赔偿。
二)、多选题
1、答案:a,b,d解析:仅有资不抵债的状况不一定表明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只要资信尚好,便不致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目前我国《破产法》中未采用资不抵债的概念,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其他三个选项均达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
2、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破产债权的范围。
3、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财产与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区别。A项所述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因为要保证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所以不做为破产财产。B项所述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如果是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
4、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破产费用的分配。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清算组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5、答案:a,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中指出,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2)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
6、答案:a,c解析:B选项所述属于行政罚款,不是民事债权;D选项所述某公司是基于所有权关系行使的取回权,故也不是破产债权。
7、答案:a,b解析:担保物灭失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出质财产,优先向债权人清偿,不属于破产财产。
8、答案:a,d解析:BC选项属清算组职权
9、答案:b,c,d解析: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如因购买破产财产而形成的债务等,禁止与破产债权相互抵销。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也禁止抵销,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10、答案:b,c,d解析:本题具体期间为2000年3月10日-200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