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考试大整理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辅导(五)

来源:233网校 2007年4月18日


三)、判断题
1、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分配完毕后,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3、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和解与整顿的终结。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登记债权。
4、答案:(×)解析:全体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
5、答案:(√)
6、答案:(×)解析: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禁止抵销。
7、答案:(×)解析:本题定义应为别除权。
8、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根据规定,以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的民事纠纷如果未审结,并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四)、计算分析题

1、答案:
(1)银行应尽快向法院申报债权。本案中,该银行接到了法院通知,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应当自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存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债权人没有及时采取上述措施,即逾期未申报债权,则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
(2)未受损的两辆汽车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因为该抵押登记注销,抵押关系已经消灭。
(3)B企业是否对银行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银行是否将B企业所担保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申报。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告破产而免除。所以,如果银行在上述法定期内将B企业所担保的A公司的贷款本息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申报,B企业应予清偿。反之,如果银行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将B企业所担保的A公司的贷款本息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申报,则B企业不对银行承担法律责任,银行应当要求其债权人A公司予以清偿贷款本息。
(4)银行贷款在本案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该债权没有财产担保。如果银行申报破产债权,银行可实现的破产债权约为16、53万元。计算过程如下:
(8000-800-180-100-250-300)÷(20000-180-250-300)×50=16、53(万元)银行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得到清偿的,有权继续向其债权人A公司追偿。
(5)B企业有权向A公司追偿。因为B企业是A公司的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代替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在其清偿范围内享有对被保证人的追偿权。

2、答案:
(1)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为别除权。本题中,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息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生产厂房)优先受偿,属别除权。
②根据《破产规定》,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第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本题中,C公司与破产企业互负债权债务,可以抵销190万元,属抵销权。
③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造成破产财产流失的行为无效,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应行使撤销权加以纠正。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法律规定按原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本题中,追回破产前5个月内破产企业主动放弃的债权共100万元,属撤销权。
(2)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①生产厂房超过抵押债权部分共60万元〔即300-(200×10%×2)〕;
②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金额为140万元;
③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
④行使撤销权追回已放弃的债权100万元。
以上四项破产财产共计370万元(60+140+70+100)。
本题中,借用的办公楼不属于破产财产,应由B公司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高级舞台音响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工会(含党、团等其他社团组织)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3)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①C公司拥有的、扣除抵销权以后的债权共510万元(700-190);
②D公司因为破产企业担保形成的350万元债权;
③E公司损失额140万元。
以上三项内容共计形成破产债权1000万元(510+350+140)。
本题中,欠E公司违约金110万元,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损失赔偿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此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4)破产费用支付后,破产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本题中,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优先拨付破产费用10万元;
②拨付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共60万元;
③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拨付职工集资款60万元;
④拨付所欠税款130万元,但不考虑税收罚款,因为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破产规定》,破产宣告前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再予追缴,以避免使原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刑事处罚,实际转移到全体破产债权人身上。
剩余110万元(370-10-120-130)破产财产按比例清偿破产债权:
C公司得到清偿额为:110/1000×510=56万元;
D公司得到清偿额为:110/1000×350=39万元;
E公司得到清偿额为:110/1000×140=15万元。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